{{ $t('FEZ002') }}土石管理組|
一、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辦理。
二、前揭規定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24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為建立爆炸物失竊或遺失之應變機制、強化相關單位橫向聯繫、降低影響範圍及風險,爰訂定旨揭「事業用爆炸物失竊或遺失通報陳報表」,以供各通報義務人有所依循。
三、「事業用爆炸物失竊或遺失通報陳報表」1份檔案已置放於本中心網站「政府資訊公開」項下「行政指導文書」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類」(https://www.gsmma.gov.tw/nss/p/E003),請先行下載留存必要通報場所,如火藥庫看守房、爆炸物運輸車輛及施工現場暫時存放場所,以備不時之需。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承辦人(陳技士癸杏,02-23113001分機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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