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應用地質組|
1.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45911025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2.另附執行裁罰時所依循之配套,包含「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發生地質災害處理作業流程」、「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及裁罰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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