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礦務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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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正案於112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2年6月21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迄今施行已屆1年之期,以下就子法訂定、資訊公開、補辦原民諮商與地下礦場過渡條款辦理情形等進行說明。
一、配套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行政指導訂定:
配合112年礦業法全版修正於修法1年後,配套子法及行政規則亦需配合新(修)訂,已完成了10案法規命令、8案行政規則及2案之行政指導之新(修)訂,其中包含配合礦業法新增程序,訂定之礦業法第31條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召開辦法、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注意事項、礦業法第12條自行經營礦業權之認定原則、國有礦業用地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及其注意事項、辦理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之注意事項及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應送審查資料準備指引等,在這些配套法令明確規範下,現行礦業開發及管理機制更為完整備。
二、資訊公開平台辦理情形:
現正著手建置資訊公開平台,在建置過程中,已先於本中心全球資訊網下,就礦業權清冊及環評礦場基本資料及監督查核成果進行公開,又民眾可經由本中心建置之礦業圖資雲端輔助平台,查詢全國現存礦業權所在地及基本礦業資訊,本中心亦將持續完善及增加相關資訊平台。
三、補辦原民諮商與地下礦場過渡條款的辦理情形
在既有礦業用地中,共有73案需依礦業法第50條規定,於修法後1年內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或參與」,截至113年6月底,在前述73案中,其中已啟動原民諮商計有50案,又已有21案已經通過了部落諮商同意。
此外,為使地下礦場於礦業法就礦業用地定義,由地面變更為土地後,能順利銜接法規,故在礦業法第83條訂有於修法後1年內,地下礦場得於提出申請礦業用地申請,並符合一定情形下,可以繼續開採的過渡條款。惟現存地下礦場皆因未提出申請或不符合過渡條款規定,目前均依規定停工處分。
透過礦業法的修正過程,也是一次與社會各界溝通的良機,本中心經由數次與社會大眾、立法委員及產業界說明溝通終獲共識,本次基於礦業管理政策定位為國家礦產的合理利用,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的修法,除了增進社會福祉,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加強開發之管理,同時新增環境保護監督及回饋機制,以及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刻正籌備及推動數位治理、環境友善、資訊透明之礦業管理措施,以符合社會期待及共識,使礦業發展更永續,本中心亦將持續精進,期待於與時俱進及持續精進的礦業法架構下,礦業開發能夠永續發展。
發言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中心邵副主任屏華
辦公室電話:(02)2942-9042、 行動電話:0958-832-188
電子郵件信箱:phshao@gsmm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中心礦務行政組施組長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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