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礦務行政組|
提醒您,依礦業法第2條「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及第3條規定,金礦為本法所指之礦。
因此,從事此類尋找礦物活動前,應注意其重點為知識的瞭解及過程的體驗,所取得之產物,請於活動後原地置回,以免有構成刑法竊盜罪及礦業法私自採礦情事之虞,切勿以身試法。
另據行政院「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經濟部業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公告指定「臺北市、新北市、臺東縣及基隆市」轄內「金礦、銀礦、銅礦及汞礦」,自即日起停止接受申請設定礦業權,一併提醒。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聯絡人:礦務行政組專員黃竹君 電話:02-2311 30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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