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礦務行政組|
礦業權者依據礦業法第67條第4項及「礦業簿申報及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應於每月十日前至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礦業簿,該網路申報系統將於114年7月1日起,由「礦業智慧管理資訊系統」逐步移轉至「礦業開發管理知識庫協作平臺」。
「礦業開發管理知識庫協作平臺」礦業簿填報相關功能開放期程:
礦業開發管理知識庫協作平臺
連結路徑:本中心官網首頁>資訊平台>礦業資訊平台>協作平台
網址:https://mlms.gsmma.gov.tw/mims (短網址:https://gov.tw/iyj)
登入及填報方式:礦業權者已於協作平台辦理114年度施工計畫造報作業,請使用貴公司(臺端)之協作平臺帳號、密碼登入,即可開始填報。
務請留意:
礦業權者於取得礦場登記證後,不論礦場有無開採作業,皆應依礦業法第67條第1項、第4項及「礦業簿申報及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於每月十日前申報礦業簿。違反者,將依礦業法第81條第5款規定,裁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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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6-26
{{ $t('FEZ004')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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