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土石管理組|
針對國內發生大規模違法採取土石情事,部分行為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不僅嚴重破壞環境景觀,更危及公共安全,現有罰則顯難有效嚇阻違法行為。為強化國土資源保育及維護環境安全,經濟部推動修正「土石採取法」第36條,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加重處罰,以遏止盜採謀利、破壞環境的不法行為。該修正草案已於本(114)年10月30日正式預告,目前徵求各界意見,以期完善法制作業。
經濟部說明,部分不法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藉由販售盜採土石或利用遺留坑洞取得額外不法利益,且這類違法行為多為大規模操作,對自然環境及公共安全產生重大威脅。為加強嚇阻效果,經濟部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研擬加重裁罰,修正重點包括:(一)強化行政罰: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提高2倍至新臺幣1,000萬元,並在裁處當下可没入(没收)違法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二)增訂刑責:對意圖營利之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違法行為導致災害、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者,將依情節加重刑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
經濟部強調,本次修法結合提高行政罰以及增訂刑責等措施,全面強化嚇阻力度,以杜絕不法採取土石行為。為求修法內容周延,經濟部將持續整合各界意見並研議修正,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次日起7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經濟部參考,以共同完善法制、守護國土與環境永續。
發言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賴欽亮副主任
辦公室電話:(02)2311-3001#501、 行動電話:0931-86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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